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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
时间:2016/09/06|点击:1132

             工  作  条  例

     (2009年4月24日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全体会员会议通过)      

 第一条  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是山东消防协会所属的行业性、服务性的分支机构,受中国消防协会下设的行业分会的业务指导。     

 第二条  委员会的宗旨:      

(一)依照山东消防协会章程,组织和团结从事消防产品生产、维修的相关企业,开展消防产业和应用技术的交流和研究活动,开发、推广、应用消防新产品、新技术;  

(二)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和市场运作秩序,创造公平竞争、诚信经营、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,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;      

(三)发挥市场与产业、政府、企业联系和交流的桥梁作用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与管理消防产业,保障行业的整体利益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促进消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。     

 第三条 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:      

(一)开展消防产业和应用科学技术的交流、研究,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,协调省内消防产业的技术咨询和项目协作;      

(二)研究国内外行业发展动向,探讨省内消防技术和消防产业的发展方向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、技术政策建议,参与制定与消防产业相关的地方消防标准、规范;      

(三)掌握消防产业科学技术及行业发展等相关信息,为消防企业提供政策及技术咨询、培训、市场调研、信息服务、产品展览、商务、生产联络等服务工作;组织与国内外消防产业界的友好联系,参加国内外消防产业界的学术交流活动;      

(四)制定行业自律公约,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行为和市场秩序,协助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假冒伪劣行为,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,净化消防产业市场;调动消防企业的创造性和积极性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;      (五)开展行业自我管理工作,强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,推动企业技术进步,提高消防产业的科技含量,提升企业的产品、项目质量,增强行业的整体素质;      

(六)组织开展消防企业联谊活动,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、理解,协调行业内存在的问题,推动企业公平竞争、友好相处、共同发展;      

(七)充分借助“山东消防协会网”和“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”,搭建政府和企业信息交流的平台,及时更新公布会员单位及产品信息,刊载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、质量通报,褒扬诚信企业,揭露假冒伪劣行为,通报行业情况及相关活动;      

(八)组织评定省内消防产业诚信企业,评选和推荐优质消防产品等。     

 第四条  委员会委员:      

(一)委员会委员为消防产业委员会单位会员;      

(二)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,发展从事消防产品生产、维修等产业的企业自愿加入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,成为本委员会委员。      

(三)原为山东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且属于消防产业企业的单位,认同本工作条例的,可申请成为本委员会委员。     

 第五条 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:      

(一)消防产业委员会委员同时是山东消防协会单位会员,享有山东消防协会会员的一切权利;      

(二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      

(三)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的权力;有要求委员会对消防产业相关问题、事件进行调查、处理的权力;      

(四)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,参与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;      

(五)优先取得山东消防协会和本委员会的学术和市场信息等相关资料;      

(六)在“山东消防协会网”和“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”等协会刊物上公布本单位相关信息,且享有广告优先权。     

 第六条 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:      

(一)遵守山东消防协会章程,执行产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决定;      

(二)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支持委员会的工作,维护委员会的声誉;      

(三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执行政府有关政策和行业自律措施,依法从事生产、维修等活动,及时举报和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;      

(四)努力完成协会和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;      

(五)按时交纳会费。     

第七条  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若干人,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,并报山东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;主任、副主任任期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秘书若干人,具体负责消防产业委员会日常工作。      

第八条  委员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,审定工作报告、讨论阶段性工作计划、修订本条例等;遇有重大问题,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时,由正、副主任决定。委员会休会期间,由正、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。      

第九条  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及日常所需经费,主要来源于山东消防协会会费,并接受有关组织、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及收取咨询服务费。      

第十条  违反山东消防协会章程、不履行山东消防协会会员义务或本委员会委员义务的,由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,并报山东消防协会取消其会籍。      

第十一条  本条例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,报山东消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。